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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