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上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适应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儿童特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开展服务应当遵守建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儿童福利机构提供支持。 第九条 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