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对保险公司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 引用法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