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再保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除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