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精算要求 第三十五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精算要求 第三十五条 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应当详细报告健康保险的准备金计算基础、方法、结果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引用法条 精算报告(2005)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