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精算要求 第三十五条 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应当详细报告健康保险的准备金计算基础、方法、结果以及对公司偿付… 第三十六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三十九条 短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第四十条 长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再保前、再保后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