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