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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专业人才配备情况。

业务经营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经营信保业务的区域范围、分支机构、保费规模、保险金额、赔款支出、已追回金额、尚未追回金额、实际承保费率水平;

经营结果,包括信保业务的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

其他情况,包括保险金额排名前三位的业务概况、赔款支出排名前三位的业务概况、与股东或其它关联方之间开展信保业务情况、再保险情况;

风险预警标准及风险处置情况;

信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

中国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当地保监局的要求,定期报送信保业务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