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建立抵质押物处置的有效渠道,提高对抵质押物的处置能力。保险公司对履约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或第三方所提供的反制措施,应当仔细核验,确保抵质押品及担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