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公司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
与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
受到工商、税务、审计、海关、证券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
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