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第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 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公司影…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