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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

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