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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

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