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