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