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分级分类监管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