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系统性影响评估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包括公司受托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及相关信托资产规模,同业负债余额等。 第二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开展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派出机构负责数值报送、结果运用等工作。金融监管总局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 第二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在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监管评级初评结果的同时,报送辖内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各评估要素数值。 第二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应及时将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反馈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