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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保险集团控制的机构。

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

保险集团为被投资机构第一大股东且提名人选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行长等职务的,或在名称中受权使用保险集团商标的被投资机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述情形。

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