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并表管理范围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构建覆盖全面、管控有效、与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并表管理体系,将所有成员公司的各类业务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保险集团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治理情况和风险状况,要求保险集团公司调整并表管理范围,提出监管要求。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