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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流动性监测,督促成员公司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应急融资机制,防止流动性问题演化为清偿问题。

成员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和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