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二节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二节 全面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集团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统筹制定集团整体风险偏好,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并对集团范围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超限额处置机制,确保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对集团整体和成员公司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关注集团内部因各类业务往来、交易结构安排和股权变更所形成的风险隐匿和监管套利… 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压力测试方案应当考虑不同风险、复杂股权结构等在集团内产生的风险分散及叠加效应。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并定期对金融子公司开展资本充足评估,确保保险集团资本能充分抵御…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充分考虑集团整体层面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性,督促金融子公司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关注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等变动影响,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流动性监测,督促成员公司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应急融资机制,防止流动性问题演化为清偿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范围内构建合规审慎的风险管理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危机管理体系,包括早期预警制度、压力测试安排、应急计划、恢复与处置计划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