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