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