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