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