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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投资机构符合第九条规定;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

基础资产或者投资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后续管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流动性及清算安排;

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具有登记或者簿记安排,能够满足市场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需要;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