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