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六章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金融产品,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工具,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附件: 1.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