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