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