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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