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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保险资产风险水平。

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保险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审慎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独立性原则。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