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0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金融、保险、证券从业经历;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因从事经济活动受过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职,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0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金融、保险、证券从业经历;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因从事经济活动受过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职,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