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印刷、颁发、扣缴、注销或者吊销《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刷、颁发、扣缴或者吊销《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