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