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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

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