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