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下列保险类机构的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期限: 保险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除上述保险类机构外,其他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