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由地方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第(四)款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