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