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八章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下列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保险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2月23日发布的《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