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保险机构进行订正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