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
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
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保险机构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实施本机构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
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
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
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保险机构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实施本机构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
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