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