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经纪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二节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