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