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