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条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