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社会团体负责协调团体成员,制定和修订保险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由保险社会团体自主制定和发布,对团体标准的管理不设行政许可。成熟稳定的团体标准可按照行业标准立项程序申请上升为行业标准。
保监会组织保标委负责团体标准的总体协调,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确保团体标准之间及与保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互衔接和统一。
保监会组织保标委负责团体标准的总体协调,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确保团体标准之间及与保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互衔接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