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标准实施后,保险机构应定期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总结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积极向保监会、保标委或标准制定机构提出建议。保险机构应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