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报表、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 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说明; 股票投资的相关报表。 前款规定的报表、报告的内容和报送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