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其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数量应当与股票投资规模相适应,并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宏观经济、行业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运用的股票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